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31日七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地扬尘,节约世界资源,保护三亚生态环境,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特殊的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二)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特殊的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局是本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空间规划、科技工业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互与通行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进入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外地公司制作的预拌砂浆产品,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做监督抽检。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要求于每月初5日内向市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报送上月散装水泥及预拌砂浆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定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四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不含农宅)需要用砂浆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五条按规定一定要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用量和技术标准。
鼓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写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及专项作业车辆,参照散装水泥车、搅拌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对在发展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单位、个人范围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检验收取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有关监理单位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生产预拌砂浆或生产的预拌砂浆不合格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建设项目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从事预拌砂浆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在预拌砂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8日,原《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4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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