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共包括50个审批事项。其中,应办理审批事项15个,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35个,已涵盖《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明确适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所有事项,除此之外,各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增加。
二、应办理审批事项为每个建设项目均必须办理的审批事项,主要为控制节点事项。除此之外的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为根据项目建设真实的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为非控制节点事项。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市权责清单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投资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审批部门业务系统的审批事项数据源。各审批部门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权责清单的更新调整。
四、《目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办理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均做了规范和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应严格按照《目录》办理,申请材料标注为系统共享的,由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获取。
五、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综合窗口应按照《目录》中列明的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审批部门据此办理。落实情况纳入综合窗口绩效考核、进驻单位考评和审批部门政府绩效考核。
六、因法律和法规规章调整或有关政策变动,或国家、省下放审批权,需要对《目录》做调整的,按权责清单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环节的事项办理参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印发的项目,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决策议定并有相应的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的其他项目;
4.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3.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有项目生成启动凭证依据文件;
4.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5.项目申报概算的总投资在可研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研批复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6.项目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内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上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开展可研修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项目,免于可研修编,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总概算的批复或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项目总概算备案的批复。
3.对于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可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3.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联的内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一是抽水蓄能电站、水利、铁路、城市道路等行业项目;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和协议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市政线性类工程须取得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交通运输部门与规划国土部门并联审查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审查时间含在本事项内;
深圳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方案设计)(市政类线性工程需提供,系统共享)。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规划设计要点。
(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建设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机场、气象、危险品、轨道交通等事项的,由规土部门征求意见;若以上事项涉及国家级或省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其对口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反馈规土部门。
2.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统共享);
5.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设计文件(市政类线.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市政类线性工程需提供)。
用于深圳市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权的审批;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涉及土地整备及农转用问题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即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其余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市政类)〕;
1.属于在市政道路上开设永久路口或在市政道路上开设永久市政管线.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建类);
5.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1.申请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3.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批复;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需提交地铁运营单位意见;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批复;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设施的,需提交公共设施接受单位意见;
6.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7.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供规划确认文件、质检消防安全部门意见以及规划监察部门处理的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的函、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电力、油气、危险品、水工程等保护区或安全防护范围内,取得相关运营单位书面同意;
5.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7.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其他权属用地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9.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5.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电力、油气、危险品、水工程等保护区或安全防护范围内,应提交相关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7.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8.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其他权属用地的,应提交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
11.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线性工程)、深圳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1)位于福田中心区、香蜜湖片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和深南大道、滨海大道沿线万平方米的项目;
(2)位于空港新城、留仙洞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龙岗大运新城、深圳北站周边地区、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非居住项目;
1.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土地使用权利人为申请人;自用类项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申请人;
2.除涉及保密要求项目外的具有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3.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楼层在8层(含本数)以上;具有特别地名意义的重要建筑,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1.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线性工程和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名称核准;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1.适用于属于文教卫体、旅游、社会福利、宗教活动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需由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名称的设施;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系统共享);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深圳市公共设施名称核准意见书或深圳市专业设施名称备案凭证。
2.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解决能力满足生产规格要求;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4.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同意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
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公司。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对外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对外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公司无效;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按程序委托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依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7.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范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确定;
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深人环〔2018〕26号)的规定。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报告书项目可系统共享,报告表项目需填写);
4.建设单位对相关的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材料(进行公众参与的项目提供);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提供,系统共享);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和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必要时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申请表(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内容一致);
2.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非道路平面的人行过街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天桥和地下通道);
3.新建、扩建、改造的独立占地交通枢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交或长途客运枢纽,公交综合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及配建公交首末站。
情形一 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含隧道、桥梁、立体人行过街设施)申请材料:
情形二 独立占地交通枢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交或长途客运枢纽,公交综合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及配建公交首末站申请材料:
3.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项目配建公交首末站方案设计意见的复函、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的意见。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得发改立项文件。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系统共享);
5.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系统共享)。
1.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道路及道路用地或开设路口,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或埋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2.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3.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挖掘期限不允许超出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封闭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
5.无需提交交通疏解方案的情形: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未造成车道减少(含压缩车道宽度保持车道数)的占道施工,或主干道以下、仅占用路段(不含路口范围)单向一车道或双向两车道,未造成交通组织变动、未禁止、限制转向交通的占道施工;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未造成人行、非机动车交通中断,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以及占用路肩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
6.不得影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和养护维护,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7.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依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
8.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水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0.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1.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在市级主管部门办理,除此之外在区级主管部门办理。
2.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规划国土部门出示的开设永久路口批文(系统共享,仅属开设永久路口的提供);
6.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不涉及地下管线.日常养护作业方案(仅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交通及治安监控维护、绿化带修剪等工程提交);
8.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提交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9.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应当提交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10.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水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
2.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2.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铁路与高速公路交叉或近距离并行的,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对涉路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高速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高速公路交叉的,提交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涉路实施工程的方案的技术审查意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应提交有权限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意见);
7.签订相关协议(涉及公路路产的,申请人与公路管养单位或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或者管理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申请人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或者同意函件)。
2.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打证(盖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两个章)或系统自动生成。对象道路不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需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单独审批后打证(盖一个章)或系统自动生成。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已建立建全项目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
6.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工程方案〔专项工程包括: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
符合以上1—5条件可核发施工许可;符合4—6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可核发同意专项施工许可的函(同步办理监督管理手续)。
4.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工程方案(专项工程包括: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
6.项目建设、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依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7.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7.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系统共享)。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设计、城市总体设计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2.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5.防洪规划同意书或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6.涉及第三方意见(周边地级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省国土资源、省交通等有关部门);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由市水务局征求拟建涉河建设项目所在河道日常管理单位的意见办理。
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适合使用的范围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三、申请材料
4.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名称有变更的,需提供命名批复文件)(系统共享);
1.适用审批的情形:经省、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不涉及跨深圳市行政区划,在已开发区域外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免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除外;2.适用备案的情形:省、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不涉及跨深圳市行政区划的,在已开发区域内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免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除外。
1.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2.工程建设项目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2.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公司,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对外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对外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公司无效;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按程序委托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依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土地出让合同文件或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活动承诺表(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编制、落实保护的方法和签订保护协议等承诺);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2.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4.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6.施工准备、征地拆迁工作能够很好的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如影响到地下管线的,已与其权属单位签署相关保护协议);
10.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已签署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
准许工业公司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施工等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雨水。三、申请材料
1.省政府下达的全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额满足需要;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能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3.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省真实的情况确定;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工程项目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别的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测考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做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做勘查;
2.项目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系统共享);
5.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2公顷及以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2公顷以下);
6.使用林地现状图,一式4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5份,比例尺1∶5000);
8.林业部门审查意见(来源:超过区级权限的项目,区林业部门出示;超过市级权限的项目,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均需出具);
9.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发票复印件(申请时不提供,会审通过并缴费后提供,提供后方能出证)。
(1)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属于符合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规划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涉及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还需提供: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来源:区林业部门);
6.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
7.采石场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还需提供:区人民政府确认采石场保留意见材料、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开采方案、复绿方案等;
说明:因林地属自然资源,若对于特殊项目有此清单外的材料要求,林业部门将主动告知应具备的条件和需额外提交的材料。
市城管局直接管理的7条道路包括:深南路(含深南大道、深南中路、深南东路)、滨河大道、滨海大道、北环大道、笋岗路(笋岗东路、笋岗西路)、南坪快速路(西丽出口—水官高速广场)、丹平快速路;公园包括: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东湖公园、中心公园、荔枝公园、儿童公园、人民公园、洪湖公园、笔架山公园、莲花山公园(含彩田公园)、皇岗公园、翠竹公园、梅林公园、大沙河公园、儿童乐园、罗芳公园、深圳湾公园。 涉及公园的,申请人需先取得市公园管理中心的意见(含现场核查)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过后无须再现场核查;
情形一 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需占用公共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申请材料:
9.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活动的,提供设施管理单位意见或双方签订的保护协议;
11.规土部门路口开设批文和报建设计图(开设永久路口须提供,系统共享);
12.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和报建设计图(开设临时路口须提供,系统共享)。
情形二 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公共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申请材料:
9.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的,提供与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11.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设计要点)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除法定不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管线类项目外,其他项目均须提供,系统共享);
12.工程规划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线性类项目须提供,系统共享);
15.树木权属人意见(其中包含涉及居住小区的树木迁移砍伐公示结果)(涉及非公共城市绿地树木的须提供)。
下列建设工程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申报备案抽查:1.符合以下情形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符合以下情形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含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4.建筑主体取得的消防审批文件或1998年9月1日前的房产证明文件(含符合当时法规的竣工验收文件);
5.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含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备案:受理回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复查意见书。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有必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3.设计单位具备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4.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几个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4.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5.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会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
5.1∶5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6.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
1.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2.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会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
5.1∶5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6.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
1.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2.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会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
5.1∶5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6.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
1.拟设置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布局合理,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要求;2.预评价报告格式、内容、评审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1.施工单位理应当取得相应许可;2.拟施工的特定种类设备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生产单位制造。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2.项目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
5.如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专用区域;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2)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危险化学品提纯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3)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布局、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的品种与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5)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的生产装置;
(6)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500立方米及以下的储存设施或总面积55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7)不涉及储存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建设项目;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且调整后火灾危险类别与原来保持一致或更低的;
(10)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除上述情形以外且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经本局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性能条件审查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2.项目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相关规定;
5.如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专用区域;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2)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危险化学品提纯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3)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布局、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的品种与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5)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的生产装置;
(6)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500立方米及以下的储存设施或总面积55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7)不涉及储存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建设项目;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且调整后火灾危险类别与原来保持一致或更低的;
(10)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除上述情形以外且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经本局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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