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安博体育能玩吗 作者:安博电竞app安卓版 发布时间:2024-07-18 13:42:11 阅读: 次
2020年1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韩利平、李凡宏在漳浦县赤湖镇工业区依法对你公司做检查,你公司1#厂房一楼的滚镀生产线和挂镀生产线套VOCs废气处理设施均有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1#厂房东侧新建3个电镀车间(2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2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电镀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1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未生产。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分别在你公司污水总排口采样5瓶、铬水排口采样2瓶、镍水排口采样1瓶、综合水排口采样2瓶,共计10瓶水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经理洪长保、厂长陈敬雄、环保负责人吴益文全程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8年在原有厂房东侧新建3个电镀车间(分别有2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条手动镀镍生产线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时1条手动和1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正在生产;原厂房北侧新建1个电镀生产车间(1条自动镀镍生产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新建的4个电镀车间4条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编号:W200109002),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中铜浓度为1.03㎎/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的排放标准。为此我局于2020年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立[2020]1号);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你公司法人代表周军安、经理洪长保、厂长陈敬雄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月27日对经理洪长保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人代表周军安、经理洪长保、厂长陈敬雄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承认。
1.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废水排放情况、新建4个电镀生产车间现状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采样情况);
2.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录像(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废水排放情况、新建4个电镀生产车间现状和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情况);
3.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废水排放情况、新建4个电镀生产车间现状及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情况);
4.2020年1月9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附图(证明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点位、新建的电镀车间位置);
5.2020年1月10日法人代表周军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4个电镀车间未批先建、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
6.2020年1月10日厂长陈敬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4个电镀车间未批先建、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
7.2020年1月10日经理洪长保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建的4个电镀车间未批先建、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
8.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编号:W200109002)(证明你公司1月9日废水排放污染物浓度);
9.漳浦县环保局关于批复漳浦县锦平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五金电镀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及现有的电镀车间未办理环评手续情况);
10.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编号:闽发改备[2019]E040493号(证明你公司年产1500吨合金拉链头扩建项目投资金额);
11.《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
12.2020年2月27日经理洪长保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废水排放情况、福建省漳州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人员采样情况、废水超标排放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听告字〔2020〕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3月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批先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执行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额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执行贰拾万元罚款额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执行贰拾万元罚款额度,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罚款;
2、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