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制度的重要性总结企业奖惩激励制度的合规管理
来源:安博体育能玩吗 作者:安博电竞app安卓版 发布时间:2024-10-09 12:37:05 阅读: 次
很高兴能有这次机会与大家就这一个话题进行探讨。当前的国企经营管理当中,奖励惩罚机制的问题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相信不少在国企工作的人也会感到这样的一个问题是一个痛点。我只是把一些现象提出来,并没有资格和能力评论对错,谨希望引发大家的关注和研讨。
这个问题分两个方面谈,一种原因是对经营管理层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关于奖惩制度的细化及影响具体落实的因素。
关于对经营管理层的影响。作为国企的奖惩制度建立,这么多年已经相当完善和严谨,每一项奖励政策都有相关的国家和行业的法律和法规支持,而且是有细则的。虽然我们今天不突出讲“惩”的问题,但实际上有奖必有惩。凡是做企业管理的都知道有很多的奖项,比如经营成果奖、安全生产奖、上缴利润奖、管理创新奖、科学技术创新奖、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还有工法创新和一些特殊贡献奖等。
地方政府为吸引纳税大户,还对在本地注册的央企、国企以及企业个人有一些奖励,地方上所有这些激励政策,也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支持,并不是随便来的,目的是留住这些能够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虽然国企当中涉及到的奖项很多,但在最后具体落实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个问题,出现了一个大家很纠结的问题。尤其是最近几年,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于享受年薪的各级领导,不管是集团公司还是母公司,二级或三级公司,只要是享受年薪的领导,除了年薪之外,原则上是其他什么钱都不能拿,这个界限属于刚性的规定。
作为各项有奖励的企业管理活动,这些领导不仅是直接管理者,甚至是直接参与者,而且可能还是项目带头人。所有这些管理活动项下的奖励,既有相关文件鼓励、支持和提倡,又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支持,但是等到相关管理活动取得了成绩应落实奖励时,又因为其他的某些政策规定,一分钱都拿不到了。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某项管理的成功,不仅设定了奖励制度,还有相应的惩罚制度,比如经营目标责任的担保抵押制度,一旦取消了奖励,自然要把相关管理者上缴的相应抵押金退回,但抵押金几年的利息是没有的,这样的话,不仅奖励没拿到,还损失了一部分利息,这个现象很普遍。
那么谈这样的一个问题与合规是啥关系呢?为什么把这个提出来?从大合规方面来说,奖惩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也必须要合规。现在看来在奖惩的合规方面,出现了不协调因素。从上面的情况看出,一种原因是政策鼓励全面创新,提高管理能力,多创效益的各项规定,一方面又是年薪制度的刚性规定,各种相应的规定之间实际上缺少了整体的协调一致,产生了某些“规与规”之间的矛盾。这必然会导致企业的管理者情绪上受一定的影响,出现一定的消极情绪,也难以避免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但这不应归纳为思想觉悟问题,而应该是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
比如说在各个企业,尽管所属行业不同,但为了优化公司制作和管理,会搞一些竞赛,知识竞赛也好奖罚制度的重要性总结,科技竞赛也好,一种原因是活跃企业文化,同时也是寓教于乐,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管理能力。对于这类竞赛,发个奖状是没问题的,发个证书也没问题。其实大家认可的还要有一些物质的激励,发点钱,给点经济好处,会更好地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但往往这就涉及到了规与规之间的交叉影响。
在企业内部,根据公司组织架构的设计,各部门有不同的业务和职责。由于不同的部门服从不同的政策法规,比如上面所说的各种奖励也会涉及到一些不同的部门,生产经营奖归谁管,科技奖归谁管,安全生产奖归谁管,还有创新奖等,分别属于不同的系统,不同的系统又有不同的管理政策,所以存在着总体协调的问题。企业奖惩制度的合规问题,在管理实践当中,由于奖惩具体体现在不同的系统的不同部门,所涉及到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也不尽一样,主管系统的部门要依照国家行业主管方面的法规拟定关于奖惩的管理规定。
既然我们强调的是奖惩制度要合规,那么从目前的分工来看,企业往往会把涉及“合规管理”的问题交由法律部或者是合规部办理,那么法律合规部门是不是能管好这个奖惩的合规性呢?我觉得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现在虽说企业的奖惩制度的制定一般会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审核,但是法律合规部门往往是从程序上和一般性法律政策方面做把关,关于某系统奖惩的分析界定终究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比如说安全生产奖,根据哪一些原因可以得奖,这其中有专门的技术因素。作为合规综合管理部门,并不一定完全了解这些,这就是一个问题,判断起来会存在一定的技术上弱项。另外,企业不同系统的部门出台了奖惩制度,各个部门要把奖项计划报上去汇总,每个部门又有一套独立的管理办法,最终在设定奖金的时候一般会涉及到是否突破工资总额的问题,由谁来总体协调?这又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有的企业设计在大合规该框架下由一个合规综合管理部门与各专项业务的合规管理协调,但从一般企业的通常现状看,这个协调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工资总额对于国企管理中拟定工资报酬有很重要的影响,为什么我们不跟民企比呢,民企不设置工资总额,你有本事赚钱就多给你发奖金,国企就不行了,奖金还是有很多限定,现在既然讲合规,那么现实中奖金管理的这种合规性,我们是不是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现在这样一些问题在执行上是不是体现了合规管理?究竟应由哪个部门主导协调不同政策规定之间的差异,这是目前摆在国有企业管理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总结上面讲述的情况可以感觉到,相应的激励政策都是积极的,比如为了鼓励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奖金是有政策全力支持的。同时,安全生产的惩罚也是很厉害的,属于对管理结果的“一票否决权”,死伤一个人怎么样,三个人怎么样,你的“官位”还能不能保?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惩罚是刚性的、严厉的,不是你享受年薪就不给你惩罚,而惩罚还要从你税后的工资里面扣除,不是税前,不要想纳入成本。反之,相应的奖励激励政策是似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确保落实,这种规定与规定之间落实的反差,就是规与规的总体协调需要深化细化。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是不是能够归结为奖惩合规的问题,希望我们大家共同探讨。
现在谈谈关于奖惩制度的具体细化,以及影响落实的其他因素。企业经营中,奖惩规定是一个总体的概念,具体还有不同的子项,经营的不同层面、专业、系统和部门都会有相应的奖惩事项,因此应该在不同部门拟定的管理规定当中,都应该有奖惩措施。有些企业或者是系统做得还不够完善。比如说某些涉外经营企业,经常需要开具信用证或者保函,从内控管理上,流程设定很严格,有信用证或保函管理规定。但是在管理规定里面,往往会缺乏如果你做错了什么,不适当地开出了保函并造成损失,啥状况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方面往往是欠缺的。在管理规定中,必须要设定奖惩条件,明确部门以及岗位工作职责,为何需要这么明确确定合规的标准?合规不是泛泛的东西,究竟什么是合规,什么是不合规,在企业管理当中一定要细化,否则就没法去认定。明确违规的责任一定要定性定量,尺度一定要清晰。关于奖惩的合规体系要严谨,在执行当中,凭什么奖,凭什么罚,奖多少,罚多少,一目了然,这要根据不同企业各自的真实的情况来确定。
有了严谨的奖惩合规体系,落实更重要。其实我们做这些细化的规定不是花架子,不是给人看的,是要落实的。上面我们谈了落实奖励存在困难,在实践中惩罚方面的落实也同样存在很多困难。在落实惩处责任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哪儿?责任认定的方法和依据是否准确?合规的体系建设是不是有效?执行当中涉及到的认定方法和依据是否科学正确?所以具体负责审查认定人员的政策水平以及判断能力、实践经验、道德水准都很重要,这都会影响到认定的结果是否准确。因为认定结果就决定了是否要惩罚和惩罚的程度,所以,这其实就是落实奖惩合规的一个关键重要环节。我认为就里人的因素非常强,但这又是难以避免的。人们设计了管理的程序化和数据化等,但你不可能把这样的一个问题输进去,让电脑为你判断甄别认定,一定需要通过人为判断。所以要格外的注意人的因素的影响,以保证最终奖励或者是惩罚的决定必须合规。
这里我可以讲一个案例,某企业收到对其一个下级企业领导实名举报,也有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反映等等,工作汇报及问题反映得很具体奖罚制度的重要性总结,指出出现了哪一些问题,潜在的风险是什么等。公司领导班子肯定很重视,就下去调查落实。但经过几次考察和调查,都没有确定该下级企业领导的违规问题。没过多久,此人就被公安局逮捕了,经审理为挪用公款自己炒股票和行贿,为自己逃避财务监管,还把妨碍他的财务经理赶走,同时还有其它严重的道德作风问题。
这个案例就说明是在认定阶段出现了失误,也证明了落实惩罚也必须要合规的重要性,否则,虽然形式上有合规体系,但不能有效落实,就不能说明合规体系是有效的。这样的一个问题是在企业当中,应该说是应被重视的一个严重问题。我们有很好的合规体系,但是要落实,仅有领导重视远远不足,每一个环节都要重视。我们要有一套规定保证所有的环节都被重视,不重视就要有惩罚,管理要形成闭环。
再讲一个问题,“避免以合规的程序决策违规的事项”。现在社会上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的问题,并不是程序不合规,而往往是通过合规的程序掩盖不合规的、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目的。这有很多案例,比如依据相关的管理规定,有些问题是不能批准的,那就采取“特事特办”的策略,国企中有一种决策现象叫作集体决策,还有会议纪要,一般是针对解决特殊问题。集体决策,会议纪要能够代替制度吗?往往会在审计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方位检查以后,指出决策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不能说我们有了集体决策就可以推卸责任了。
现在审计检查越来越严,不允许用集体决策和会议纪要代替制度,所以要保证集体决策的合规性显得更重要。从企业管理实践当中,对于奖励这方面的问题集体决策很常见。比如说一个项目严重亏损,要鼓励扭亏为盈,就设定了扭亏奖,减亏奖。有的观点认为这听起来感觉到很荒唐可笑,项目本来预算设定是盈利的,结果亏损了,首先就是责任目标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了,应该惩罚,再减亏还要有奖金,是否很荒唐?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如果造成项目亏损的的人被惩罚了或被调走了、辞职了,派另一个人去收拾烂摊子,后来者把这个烂摊子减亏了甚至扭亏为盈了,是不是应该有奖励呢?这个大家要探讨。实际上在通用管理制度中很难清楚写出这样一条,往往讨论决策的时候没有依据,那我们就特事特办,采用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往往就可能留了一个不合规的漏洞,这也是引发出来的一种思考。.今天提出来分享,目的是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共鸣,或者借这一个话题探讨延伸提出新的问题来,扩展我们的合规管理的讨论范围,谢谢大家!
演讲者:王军民,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原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总法律顾问兼法务合约部部长。原文曾刊载于《新产经》、《今日头条》。本文已获演讲者授权发布。本文仅代表其个人自己的观点。